來源:四川熱線
本來很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卻因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的耍“賴”,使簡單的案件變得極為復雜。上訴、反訴、凍結、反凍結、惡意訴訟、商業(yè)賄賂、刑事控告儼然變成了一場光伏巨頭之間的“撕逼”大戰(zhàn),而這場讓江西很難看的案件起源還要從晶科公司不支付合同款說起。
據該案原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介紹,明冠公司是一家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以生產鋰電池鋁塑膜、汽車用高分子薄膜、柔性電路板材料、電池封裝背板等新興材料為主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通過多年的技術研發(fā)和誠信經營,已在業(yè)界建立了良好的聲譽,如果不是遭遇此次訴訟,該公司已經遞交材料等待上市審核。該公司自2012年開始與位于江西上饒的晶科公司發(fā)生貨物買賣關系,截止2014年5月,晶科公司累計拖欠明冠公司貨款人民幣4800余萬元。在此期間,明冠公司多次向晶科公司追要前述欠款,但晶科公司一直拒絕支付。在多次追要無果的情況下,明冠新材料公司不得不于2014年9月4日起訴了晶科能源公司,該案由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3月28日,上饒中院送達了(2014)饒中民二初字第107號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晶科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明冠公司支付拖欠貨款48,117,305.7元。晶科公司隨即提出上訴。2015年8月17日,江西高法院作出了(2015)贛民二終字第66號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晶科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后,這場合同糾紛本該畫上了一個句號,而就在一審判決書送達后數(shù)日,晶科能源于2015年4月17日,以沒有原件對照的“廉潔約定”及明冠公司存在商業(yè)賄賂為由提起訴訟,向明冠公司索賠36,404,181.33元,并對明冠公司相應的資產及銀行賬戶進行訴訟財產保全查封。
“除采取前述濫用訴訟的手段侵害明冠公司的利益外,晶科還采取誣告陷害的方式,意圖通過對明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施刑事控告,迫使明冠放棄對其主張債權。在沒有基礎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提起本案此類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明冠公司的利益,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目的就是賴賬。”該案律師介紹。
律師所指的“誣告陷害”,是指在明冠公司起訴晶科公司的一審期間,上饒市公安機關接受晶科公司的控告,對晶科公司已離職的員工丁晶與明冠公司之間的“商業(yè)賄賂”進行刑事調查。據明冠公司負責人介紹,所謂的“商業(yè)賄賂”完全是晶科公司為了賴賬而編造的理由,而作為辦案機關的江西上饒公安機關曾經于2014年7月23日,未經合法立案就進入了明冠公司調查,經明冠公司提供證據后,上饒市公安局當時排除了這種商業(yè)賄賂的可能。
蹊蹺的是上饒市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排除了商業(yè)賄賂的可能后,又于2014年10月22日,對晶科能源已離職員工丁晶進行了刑事拘留,隨后辦理取保候審;2015年1月,該公安機關對明冠公司負責人簽發(fā)了立案決定書,但在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上饒市公安局在沒有實際證據和事實的基礎上,竟然向上饒市中院致函,要求該院中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目的是使民事案件停止審理。
該負責人介紹,明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政府部門協(xié)調后,主動于2015年4月23日去上饒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協(xié)助調查,等待了三天經偵支隊也沒有人接待,后明冠公司法律顧問也多次致電上饒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要求接受調查,都被拒絕。
“這個意圖已經很明顯了,你說我有商業(yè)賄賂行為,通過訴訟來索賠,我們積極應訴,你又說涉及刑事案件,要求法院中止審理;你說我涉及刑事案件,我們配合調查,甚至主動上門要求調查,上饒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又拒絕對我們進行調查。這不就是利用虛假的民事訴訟和刑事控告想賴賬嗎?作為同在江西的晶科公司和明冠公司,本不應該發(fā)生這么大的紛爭,卻因為晶科能源公司的惡意訴訟而變得硝煙彌漫,我相信江西省沒有一個政府機關愿意看到這樣的局面,我也相信光伏行業(yè)中的各位同仁眼睛都是雪亮的,晶科能源如此手段對待一家合作伙伴,即便再有實力、再有地方政府撐腰,也不會有好下場”該負責人介紹。
“考慮到晶科能源在地方的影響力,以及不停地采取濫訴及編造事實的手段對明冠公司的負責人及高管進行誣告陷害,明冠公司法定代表人閆洪嘉已經于10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晶科公司董事長李仙德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律師介紹說,“依法治國是大勢所趨,我們相信在黨風、政風不斷革新的當下,弱肉強食、有錢能使鬼推磨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我們希望上饒中院依法將已經凍結的晶科公司款項執(zhí)行給我們,不要再以‘領導沒有批’這樣的理由搪塞了;我們也希望,上饒公安不要過多染指企業(yè)的經濟糾紛,成了地方企業(yè)的‘門丁’,免得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筆者認為,買賣合同糾紛,本身體現(xiàn)的就是企業(yè)的一種誠信,從判決書看,晶科能源公司首先就失信于人,后又使出各種手段企圖賴掉或減輕債務,這樣的事情在上市公司中實在不該發(fā)生,而作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更不應該置美國的證券監(jiān)管法律與中國法律、商業(yè)道德于不顧,做有損自身社會形象的事。作為同在江西省的兩個光伏企業(yè)的巨頭,晶科能源和多年的合作伙伴發(fā)生如此大規(guī)模的“撕逼”大戰(zhàn),當?shù)卣?、司法機關不能袖手旁觀,特別是當一地的辦案機關出現(xiàn)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時,上級政府機關更應及早采取措施,以免出現(xiàn)由兩個企業(yè)的糾紛演變成兩個地方政府糾紛的糟糕局面。